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
属于国际经济合作教程
1.某省钻头厂与美国史密斯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从美国史密斯公司引进某种
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规定“史密斯公司拥有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地矿钻头的生产许可证……”。
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休斯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某省钻头厂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试问:(1)某省钻头厂是否必须应诉?
(2)某省钻头厂还具有什么权利?
2.2005年我国某省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草签了一项引进挖泥船设备和制造挖泥
船专有技术的许可合同,其中有这样一条款:“对那些挖泥船用户的总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注册的,假如与荷兰某公司的利害关系无冲突和将无冲突,那么这些挖泥船的建造和交船可以进行,对上述情况必须经双方协商最后判断。对荷兰某公司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将存在冲突,最后由荷兰某公司单方决定。”
试问:对这样的条款我方是否应该接受,为什么?
1.答:(1)某省钻头厂不必应诉。根据“鉴于”条款的规定,应责成美国史密斯
公司应诉。因为“鉴于”条款主要说明双方当事人签订许可合同的目的和愿望、受方引进技术的目标、供方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法性和该项技术是否具有实际生产经验等。这些说明具有潜在的法律作用,即要求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就明确做出某些法律上的保证。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些保证,解释其他有关条款,判断谁是谁非,分清责任。在本案中,供方史密斯公司对其转让的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一旦受方某省钻头厂的合同产品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的行为.该公司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2)由于供方史密斯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受方某省钻头厂的经济损失,受方有权向供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2.答:这样的条款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29条第(七)项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合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第一章国际技术贸易导论
1.案例讨论:据商务部统计,自1999年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来,我国累计引进技术近5万项,合同总金额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技术费达623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57.6%。2005年,我国为技术引进所支出的技术费达118.3亿美元,占技术引进合同总金额的6
2.3%,比1999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