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规范标准

1.0.5 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别标志。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1.0.6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镇燃气 urban gas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urban gas supply fims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2.0.3 城镇燃气设施 gas facilities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4用户设施 coustomer facilities

指用户燃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0.5 用气设备 gas appliances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6 运行 operation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 维护 maintenance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

2.0.8 抢修 rush--repair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2.0.9 降压 pressure relief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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