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标修订-密度分区(公示版,2017-11-28)

附件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条文草案

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

本章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深圳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与特色风貌保护、保证土地开发权益的公平性为指导思想,按照城市总体空间结构、区位条件、交通条件、城市承载力条件等综合确定城市密度与地块开发强度的空间分布,用地开发强度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容积率的有关规定。本章为指引性内容,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等,宜参照执行。

4.1城市密度分区

4.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空间密

度布局和规划密度控制要求,是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塑造风貌特色的重要路径之一。随着城市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阶段变化和发展策略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进行适时动态修订。

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五个等级,不包括机场、码头、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宜按表4.1.2执行。

深标修订-密度分区(公示版,2017-11-28)

4.2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

4.2.1 地块容积是指地块内的规定建筑面积,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

块容积率是地块容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受该地块所处的服务区位、交通区位和景观区位等要素的影响。本标准与准则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四大类用地及其混合使用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等用地地块容积不作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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