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国云与被告晏雄、被告临澧县新时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原告朱国云与被告晏雄、被告临澧县新时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速汽车租赁公司)、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汽车保险广东分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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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民一初字第361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临民一初字第361号
原告朱国云,男。
委托代理人吴恒山,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雄,男。
被告临澧县新时速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临佘路。 法定代表人刘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森林,男。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
原告朱国云与被告晏雄、被告临澧县新时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速汽车租赁公司)、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汽车保险广东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芳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丽娜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