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宏剑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电信服

原告林宏剑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

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民初字第54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宏剑,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 代表人蔡建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燕芳,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斌,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宏剑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以下简称长乐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09年6月1日变更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宏剑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叶燕芳、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宏剑诉称:2008年7月1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发行的手机卡,签订了入网服务协议,其中第三条第3款约定: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移动通信费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产生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逾期视为甲方无异议。2006年9月14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用户所申诉事项为两年之前收取的费用,或距用户主动取消订制关系超过5个月,且以后均再未产生过收费的,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电信用户申诉机构可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如果

原告林宏剑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电信服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