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6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产品说明书

(2)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附加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3) × 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附加保险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

2_6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产品说明书

你可能喜欢

  • 分红型保险
  • 太平人寿
  • 世纪赢家
  • 产品介绍PPT模板
  • 金裕人生
  • 计划说明书
  • 新华保险

2_6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计划(分红型)》(津贴)产品说明书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