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非京籍骨干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规定
关于为非京籍骨干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司非京籍骨干员工与公司共创伟业,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为其在北京生活提供便利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骨干员工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公司骨干员工: (一) 在公司工作满3年,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员工。 (二) 高级主管及以上级别的员工。
(三) 连续2年销售业绩排名在前三名的发展经理或客户经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北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公司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二) 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三) 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100元/月。 (四) 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五) 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需在北京办理工作居住证的非京籍骨干员工可向公司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申请表(见附件)。
第五条 申请经所在二级部门领导签字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
第六条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员工在证件有效期满,经考核符合续聘条件且公司决定继续聘用的,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续签手续;经考核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公司将不再为其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条 持工作居住证的员工,在证件有效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在员工离职后1个月内办理工作居住证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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