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支付结算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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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支付结算中的法律问题

黄吉安

(中国工商银行荆州市分行,)

  摘 要:分析。,。

关键词:;;2 :A 文章编号:1003-8019(2003)03-0042-03

  ,为客户提供账户信息查询、转账付款、在线支付、代理业务、贷款等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仅以目前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而言,每一个方面都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行为规范都提出了全新的法律问题,本文仅就网上银行支付结算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七条有关票据签章的规定实际上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结算方式。因此,修正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者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某些合同、文件或单据必须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或书面认证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安全性,但通过因特网传输的文件或单据很难满足传统法律对于手书签名的要求。电子商务中的当事人及案件受理法院又如何判定是谁事实上签发了电子签名?虽然国外已有数字密码系统投入使用,但这仅从技术上解决了电子签名的确认问题,它还需要从法律上给予认可,以便奠定这一技术发展的法律基础。那么在相关法律规范中,究竟什么样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作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文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

(1996版)第7条中规定,如果数据电文的发送人或收件人使

一、网上银行支付结算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网上银行支付结算的现状。

网上银行支付结算,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工具。它是整个电子商务活动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进行的基础条件。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两种网上交易模式BtoB(企业对企业)和

BtoC(企业对消费者),无一不对网上银行的支付结算存在很

用了一种方法,其效果是既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又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并且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2)支付行为的书面要式性。传统支付手段以若干种

强的依赖。电子商务极大地推动了网上银行支付结算的迅速增长。1999年全美自动化清算所协会所属的自动化清算所网络支付的年交易额是10年前开始时的4倍,网上支付结算总计达到62.47亿美元。据英国《银行家》杂志预测,在未来3年内,全球通过网络支付的资金总量将达到5000亿美元。

[1](P.393)

纸质书面票据为有效存在的证明(如支票、汇票、本票等),而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手段中包含或传输的若干组电子数据是否能与传统的正式书面票据相提并论。对此,我国《合同法》已把电子数据确认为书面形式,且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也规定,“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因此,数码信息足能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

2.网上银行支付结算的安全性。网上银行支付结算的

(二)网上银行支付结算引起的法律问题。

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因其本身所固有的“无纸化”、“虚拟化”“、技术依赖性强”等特点,对传统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中的合同法、票据法等部门法带来了新的问题。

1.网上银行支付结算的合法性。(1)支付结算中的签名

效力。在网上银行的支付结算过程中,当事人各方是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进行支付结算的,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

收稿日期:20021118

),男,工商银行荆州市分行行长。作者简介:黄吉安(1956—

安全性涉及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从技术角度看,纸质书面交易有一个优点就是不容易涂改,传统法律登记有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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