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依法必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应具有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