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释义】本条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

就食品安全问题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投诉、举报,是公众依法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的权利。本法

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众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而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食品消费者也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食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对食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处理,采取措施,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咨询、投诉、举报,往往对监督管理部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证据,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及时对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的规定,对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受理后,应当及时处理,对咨询给予准确答复。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被投诉行为确属不当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投诉人;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对举报进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其他通讯方式,依法建立检举奖励制度,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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