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架构的税务分析(下)

海外投资架构的税务分析(下)

李晓晖

在上期《金融实务》中,我们谈到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不同框架,并指出,。 根据我们的经验,除了上篇提到的投资东道国对股息汇出及股权转让所得的预提税税负,中国企业在设计投资框架时,还需要考虑以下这些重要的税务事项。 税收协定降税优惠

目前在国际税收实践上,很多国家之间签订了税收协定,针对跨境的股息和资本利得达成较优惠的税收分配规定,起到相互鼓励资本流动与投资的目的。根据税收协定,两国间发生的股息分配或转让股权所得的跨国获取,在收入来源国可享受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待遇。

例如,根据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美国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汇出股息,只需在美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远远低于没有税收协定时的30%预提所得税。而根据荷兰、瑞士等欧洲国家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美国子公司将股息汇出到荷兰或瑞士母公司,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则无需在美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因此,海外投资架构设计的另一个出发点,就是分析投资母国(中国)、投资东道国以及相关第三国(地)的税收协定网络,比较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利用第三国或地区与投资东道国的优惠税收协定,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税务效益,确定整体税负最低的投资架构。

以中国企业到美国投资为例:

在直接投资架构下,美国向中国企业汇回股息,需要预提10%的所得税。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根据美国与卢森堡的税收协定,美国公司向卢森堡公司汇回股息,最低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卢森堡对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息收入不征收所得税,根据卢森堡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从卢森堡向香港汇回股息也不需要缴纳卢森堡的预提所得税。

此外,香港只就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税,而不对股息收入征税,也不对股息汇出征收预提税。尽管中国内地企业收到香港汇回的股息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获得一定抵免,而且如果内地企业将利润保留在香港进行海外再投资,还可以递延股息汇回的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法约束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海外投资的架构设计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由于从事海外投资的中国母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包括海外投资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中国企业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该项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抵免其中国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直接投资方式下,中国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在当年计入中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中国企业退出该投资,则需要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当年,就资本利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该股息和资本利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因此,从整体税负以及纳税时间上来看,采

你可能喜欢

  • 企业投资
  • 税务分析
  • 纳税实务
  • 境外投资
  • 企业所得税练习题

海外投资架构的税务分析(下)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