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形式——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1)含义:侵犯人身权(物质性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

2)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16条)

(1)一般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2)特有项目:

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特别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

2.因侵害人身权益而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1)界定:一般是指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犯导致的财产损害

2)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20条)

(1)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2)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3)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

1)界定:受害人因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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