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866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法律法规,为支持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国家安排电子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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