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2004〕

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2004〕

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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