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3日)

深府〔2007〕142号《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促进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传统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凡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他的由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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