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指引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指引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等相关保安管理法规、政策,现制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指引如下: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应当向市局治安管理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请按上述顺序准备申请材料及证明,并附文件目录。
二、设立外资保安服务公司: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请按上述顺序准备申请材料及证明,并附文件目录。
三、程序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
3.审批。省公安厅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和市公安局的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领证。市公安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省公安厅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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