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以朱某某强奸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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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 以朱某某强奸案为切入点 董立岩 摘要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在分析论述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对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和分 析,以期对指导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强奸罪其他手段司法界定作者简介:董立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_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7 0 0 2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应规定可知,暴力、胁迫基本案情也就是说暴力、胁迫并不是行 2 0 1 1年 8月 2曰,被告人朱某某在清华大学人文图书馆门 手段并非强奸罪的充分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情形多变,法律规定前以搭讪的方式结识被害人刘某某 (女, 2 l岁),朱某某见刘某某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手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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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年轻漂亮而且单纯不懂事,就产生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不能涵盖所有,故用“其他手段”对强奸罪的手段条件进行了框
法。为了取得刘某某的信任,朱某某谎称自己是清华大学的博士 生,经常给校内学生做辅导,并主动与刘某某聊一些关于学习的
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 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
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事情。因刘某某涉世未深,又极为崇拜德高望重的老师,并一直熟睡之机,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而张明楷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想考清华大学的研究生,故对朱某某百般信任。 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随后,朱某某带刘某某吃午饭,饭后将其带至清华大学的小暴力、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树林内,以对刘某某进行“心理辅导”、“锻炼胆量”、帮助其“克服的手段, 恐惧感”为名,诱使刘某某掀开衣服,对刘某某进行亲摸,并称“辅段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若干问题的解答》与
张明楷教授对于“其他手段”的界定明 导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最后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日 1 7时二者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若干问题的 许,朱某某与刘某某吃过晚饭后,将刘某某带至其暂住地,用同样显存在一定的差别,强调“其他手段”的关键是妇女无法抗拒,不管该手段是否的方式,以让刘某某“摆脱心理负担”、“突破自己”、“配合辅导”等解答》理由再次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具有强制性,但是张明楷认为其他手段的强制性程度是与暴力、 对此,作者认为,虽然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是采 8月 3日 0时许,刘某某回到暂住地恍然大悟,意识到案发威胁相类似的。但是这不代表暴力、胁迫、 时自己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能力,觉得这不是心理辅导,同时也不用并列的方式在刑法条文中予以规定,愿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遂报警。8月 3日 l时许,被告人朱某其他手段具有相同的属性,如果刑法的立法本意是将“其他手段”
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某的父亲说刘某某没有精神问 题,但是情商不高,经常被骗。 二、分歧意见罪?对此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比照暴力、胁迫予以界定,则完全可以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来规定,没有必要提出“其他手段”这样一个概念。当然对于其他手
段我们也不宜做扩大解释,因为这样会造成将一切违背妇女意志 定的意义。 作者认为,为了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其他手段,我们应
上述事实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的手段都作为强奸罪的手段,这就失去了刑法条文对强奸手段界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不构成强奸罪。在整个案发
过程中,朱某某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刘某某亦没有反从立法本意出发,依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列举的情形,抽丝剥 抗举动,故无法认定二者发生性行为系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茧,剥离出“其他手段”的本质特征。妇女对性有自由支配的权为。同时,被害人刘某某已经成年,且不是精神病患者,故不符合利,当妇女因为行为人的某种手段丧失了自由支配的能力时,行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强奸罪的特殊规定。
根据罪行法定为人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故对“其他手段”的界定,应从妇女丧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强奸罪。
失对性自由支配的能力的角度出发,从身体条件和心智条件两方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面界定“其他手段”。《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病、熟睡、醉酒、药物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 麻醉均是对妇女身体情况的框定,即妇女在上述身体情况下因不
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答》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知晓自己的行为而不知反抗,或是即使知道,但因为身体条件所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 l i艮不能反抗;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则是对妇女心智条件的框定,即 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案发当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妇女客观上知晓自己的行为,但是主观上却认为行为的目的不在 刘某某系初次见面,此前生活中亦无交集,故二人发生性关系是于“性”,而在于治病抑或其他,也就是说妇女因为被告人的某种
源于感情基础的可能性不大;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朱某某对刘手段错误的理解了行为性质,看似同意发生性关系,实则违背其 某某进行了错误的引导,使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发生错误;同时, 符合常理。综上,虽然刘某某未采取反抗,但是综合全案仍可认定朱某某的行为系违背刘某某意志的,故朱某某构成强奸罪。
意志,就像是心理麻醉。《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用“等等方法”来扩 综上,作者认为,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妇女的身体条件受限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
被害人涉世未深、情商较低,对具有清华大学背景的人产生误信充列举的情形,敝“其他手段”亦应该与上述方法相类同。
三、案例评析 (一)“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
使妇女的心智条件受到蒙蔽,因错误认识而不知反抗。 (二)‘‘欺骗’系其他手段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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