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驻穗单位,代管企业: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映给广州市协作办公室政治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8〕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3月23日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

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1.0%, 1.5%的比例征集。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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