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经营、防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与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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