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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 国际法的概念

1. 概念: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

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 罗马时期有万民法,市民法,万国法(17世纪中叶《国际法与法院》苏支)

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劳秀斯与1625年问世的《战争与和平》

中就是用万民法来称呼规范国际关系的意志法。

3. 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最早使用国际法一词。

4. 重点题目

(一)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①定义:国际公法 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

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私法 是解决各国在调整其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发生

抵触时的法律适用。

②法律渊源:国际公法 条约和习惯 国际私法 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

③实质:国际私法实质上是国内法是涉外民法。

(二)一般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的区别

①概念不同:一般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

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区域国际法:是仅对某

一特定地区内的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

②适用范围不同

③区域国际法可以独立存在,但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

限制,不能排除一般国际法的适用。

二. 国际法的特征

(一).特征

⑴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正在争取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政府间

的国际组织).

⑵ 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

⑶ 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实施。当一个国家的权利遭到别国侵害时,国

家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如提起抗议,警告,要求

赔偿等。如果国家遭到别国武装侵略时,国家有权单独或依靠集体力量抗击

侵略者。

(二)作用

⑴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的是非标准

⑵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约束力

⑶国际法主要是确立国家间某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

(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依靠什么而对国家有约束的效力。

⑴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德国 普芬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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