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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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穗劳社工资[2008]2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4-10
【实施时间】2008-04-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780元/月调整为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4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小时调整为8.3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69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6元/小时调整为7.4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0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