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现对《出差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原第四条出差时限、第五条出差审批,修改为: 第四条 出差审批
员工出差必须事先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表》,如因时间紧迫或人在外地不能办理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得有事后补办审批手续的行为,否则按照《劳动纪律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一)《出差审批表》的填写及出差时限的规定
《出差审批表》需写明起止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必须事前与相应联系人约定好时间,或确定相应办事机构可在出差期间办理相关业务,并合理安排出差时间。出差起止时间必须填写完整,不得出现无止日的出差时间。出差事由必须填写清楚业务类型。
对于信托业务人员,根据部门类别及业务类型的不同,将出差时限规定如下:

其中出差时限的规定为原则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经审批可适当延长。非信托业务前台或中台员工,因工作需要办理上述业务,出差时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在经审批的出差时限内未能完成出差任务,需提前以电话方式根据出差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