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公式已增加)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wo xiang liao tian (90)建标字第67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22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建委城管处、吉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铁道部基建总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化工部基建局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不构筑物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先进标准,约请了冶金部基建局、四川省建设厅参加讨论,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了试点工程的验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外南礼士路十七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2.0.1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 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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