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作业(2012版)

浅析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2012 — 2013 第 2 学期

课程名称 《国际经济法导论》 校区 仙林校区 序 号 专业班级 税务1001班 姓名 袁政 学 号 1402100144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即法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的重复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一、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国政府在相互的经济贸易往来中利益上的得失,因此,从它产生和存在的那天起,就一直成为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处理国际间税收事务方面特别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尤其是在国际税收学领域也一直被做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而加以研究和探讨。

就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发生的原因来论,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曰趋普遍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同时,各国政府又都强调而不可能削弱或放拜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所以,各国税收管辖权上的交叉重叠也不是轻易就能消除的。 二、

国际经济法作业(2012版)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目前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来看,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会呈现出以下这样一些趋向。

(一) 随着各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步伐不断加快国际间的税收协定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

已经并且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 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以及各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税收协调将有较大发展,推动了区域性乃至国

际性税收一体化活动的进程,必将有助于国际重复征税矛盾的协调和解决。

(三) 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所显示出的所得税和财产税负担和地位的下降,也必将起到

大大的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

三、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故税收管辖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依据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形式,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也主要有下述几种情形:

(一)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二)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三)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税法和国际协定允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扣除法、免税法和减免法四种。

(一)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年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在本应交纳的《国际经济法导论》作业 仙林校区 周三(9-11) 第7-17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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