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挖土石方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土石方工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每天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在施工生产中,司机要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在挖方取土时,应注意不同土质土体的稳定性,防止土体滑落。

(3)运输车辆要服从指挥,信号要齐全,不得超速,过岔口,遇障碍时减速鸣笛,运土车辆倒车时,应有人指挥,制动器齐全并且功能良好。

(4)严禁外来闲杂人员出现在作业区,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胸卡和安全帽,不赤膊,不赤脚。

(5)施工现场的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牌,并设置防护栏,安全隐患未消除,不得撤弃。

2.10.2.2爆破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1)施工中需进行爆破的,必须先经得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和四邻距离等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当地公安分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进行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2)爆破器材的领取、运输和贮存,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经得公安部门审批,仓库设置在公安指定的地点,并严加警卫。

(3)严守仓库出入制度,严禁带火种、带武器、持敞口灯、穿钉鞋进入仓库。

(4)仓库内只准使用安全照明设施,固定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移动灯具使用有绝缘外壳的蓄电池和手电筒。仓库必须设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5)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加工和使用时,应注意防潮、防火、防爆、防震、防雷,要轻拿轻放,专车专用,不得使其受撞击、磨擦、抛掷、拖拽或敲打,禁止接近烟火、火焰、蒸汽及易燃危险品。

(6)装填炸药应根据设计规定的炸药品种、数量、位置进行,装药要分次装入,用竹棒轻轻压实,不可用铁棒或用力压入炮孔内,安设雷管或导爆线,必须用木或竹棒进行。

(7)放炮前必须明确标划警戒范围,作好标志,并有专人警戒。闪电鸣雷时禁止装药和接线。

(8)禁止过早进入爆破后工作面,避免可能因炮孔误爆、迟爆引起事故和可能发生炮烟(CO, NO, N02, N204等)中毒事故。必须经过一定的通风量和通风时间(从最后一个炮孔响后,不少于20min ),才能进入该范围检查和作业。

(9)对于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进行处理,查明原因再作处理,绝不可将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孔中拉出来,或者拉住雷管的导线,把电雷管从药包中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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