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按照《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种子基金项目”、“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一经确立,须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社会科学处三方签订研究项目合同书,明确责任,共同努力使该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条 项目进行一年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配合社会科学处对所立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督促项目按期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结项成果须明确标注:“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XXXX。”

具体项目结项要求如下:

(一)种子基金项目

项目结项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 项目结项成果为专著的,须公开出版。

2. 项目结项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须有至少3项成果符合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等级分类中的D类以上科研成果标准(若有结项成果符合C类以上标准,可适当降低结项成果数量要求)。

3. 在项目执行期内,该课题被批准为国家或教育部项目。

(二)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

在项目执行期内,课题组在接到关于征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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