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讲义

治安处罚法讲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

讲课人:张维亮

本法被很多人称之为"小刑法",本法第一章规定的总则部分加上第二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适用相当于《刑法》总则部分,对整个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和适用何种处罚,适用何种幅度的处罚重要的指导意义。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本法中对处罚的种类规定为四种主罚和两种附加罚:(一)警告;(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和强制出境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规定了追缴和收缴等五种行政措施,明确收缴、追缴适用的具体范围(违禁品〈要有有权鉴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所得)及处理(一是退还被侵害人;二是拍卖或按规定处理,所得上缴国库;三是按规定销毁)。需用要说明的是这两项措施的使用不受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当处罚的限制,即使违法行为人依法不应受到处罚也能使用,比如不满14岁的人、精神病人。第24条规定了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强行带离现场;在本法的第38条还规定了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第54条规定了取缔。

二、规定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三种特殊主体的处罚原则:1、对于未成年人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不处罚,取消了《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对不满14周岁的训戒规定,不得再对不满14岁的人进行训戒。2、对精神病人分两种情况,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处罚。3、醉酒的人应当给予处罚。4、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说明一点:不予处罚与不执行拘留的区别,不予处罚是不能作出处罚决定,不执行拘留处罚是作出决定不送拘留执行。

对于醉酒的人,如果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约束的具体措施本法没有规定,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可以使用警绳、约束带,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 约束的时间不计入传唤时间。

三、规定了处罚的合并执行的原则是以并科为主,以限制加重和吸收为附。合并执行拘留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有了最长时间限制,不得超过20日,特别的情况下一人的两个违法行为被决定执行的拘留时间能超过20日,比如不是一并作出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或才执行结束后又作出了另一个处罚决定。罚款的合并执行是累加。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合并执行是吸收,只执行一个限期出境、驱逐出境。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并罚也也执行一个驱逐出境,其他不同种的处罚之间合并执行以并科为原则。

四、规定了共同违法和单位违法。共同违法的,按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理。这里要说明的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前提是共同参与人都应有责任能力(蓝书的观点,供参考),只有其中一个人有责任能力不能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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