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

关内容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230号

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等法规颁布执行以来,为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投资的多元化及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我部拟对现行办法及定额进行修订。由于修订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为尽快适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在修订的办法等法规正式颁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迂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公路司,以便在正式修订办法时一并考虑。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项目管理费(《办法》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设计文件审查费。

(一)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不含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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