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食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事故;
(二)有证据证明食品发生生物性、化学性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的污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事故。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普通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类分级标准见附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相应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达不到普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日常食品安全问题,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后果。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科学、迅速正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和公安、监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职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