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三级资质标准

1条件

A、[1]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B、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

C、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D、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E、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业绩

A、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B、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C、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D、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E、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3管理

A、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B、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C、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D、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E、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F、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4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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