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三、删去第九条。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第十二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七、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可能喜欢

  • NLP培训
  • 链家地产
  • 广州房地产中介
  • 房地产中介行业
  • 房地产中介合同
  • 房地产中介公司
  • 房地产中介培训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