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欢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
北京欢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12486号
原告北京欢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民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永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峥嵘,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北京欢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营枫家园五座B2002室。
被告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博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希光,北京市经天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欢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文化公司)诉被告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英雄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欢乐文化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宇、董峥嵘,被告世纪英雄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希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欢乐文化公司诉称,我公司与世纪英雄公司及四川峨影影视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峨影公司)于2002年7月26日签订了《联合摄制二十集电视连续剧买办之家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又于2002年10月23日就主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由三方投资摄制二十集连续剧《买办之家》,并对发行收益等做了明确约定。之后各方又约定了该剧的国内发行由峨影公司负责并由峨影公司向其它两方进行国内收益款的结算;该剧的海外发行由世纪英雄公司负责,并由该公司向我公司及峨影公司进行海外收益款的结算。2003年8月23日世纪英雄公司与马来西亚鑫和集团签订了该剧的海外发行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了版权使用费用为160万元。按主合同约定世纪英雄公司应及时向我公司及峨影公司分配该笔收益,但经多次敦促,世纪英雄公司仅于2004年11月5日回函确认了应收海外发行款160万元,并承诺于2005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应得款项。可时至今日,世纪英雄公司仍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英雄公司:1.向我公司支付收益款48万元;2.向我公司支付滞纳金8971.2元整(按逾期还款日万分之二点一暂计至200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