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关于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的通知

中纪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各中央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纪检组(纪委),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12年2月4日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

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保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 )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违反 若干规定 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对违反 若干规定 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反 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反 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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