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

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

现将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建设监理费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开展了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地方,凡未实施建设监理工作的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此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由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的部分,支付了监理费的,不再向质量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站对该建设监理项目的质量等级认证所需费用,由监理单位在收取的监理费中提取5%支付给质量监督站。

三、建设监理是一项新工作,我省尚未全面铺开,请各试点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建设厅,在具备一定条件后,我们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湖北省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家物价局

文 件

建 设 部

[1992]价费字 479 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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