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创)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第五条和附件五中,当买受人以商品房抵押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时,双方约定如下:
1、买受人选择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出卖人同意按照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买受人提供担保。若买受人自行联系银行办理按揭以支付房款时,出卖人不予提供任何材料、手续和担保等方面配合,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买受人应当在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按《贷款银行须知》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出卖人已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前向其明示)提交齐全应由买受人提供的办理贷款所需资料,并于合同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10日内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若买受人超过约定期限,未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视为买受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出卖人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出售,并向买受人收取总房款5%的违约金,直接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