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香港上市公司的途径分析

私有化香港上市公司的途径分析

需要参照的法律:

公司注册地之《公司法》;

香港证监会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目前中国证监会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COPY之源,极其晦涩难懂),以下简称“《守则》”

香港联交所之《主板上市规则》(也很难读,必要时可以读英文版帮助理解。

要私有化香港上市公司,大概的途径有这么几种:

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又分以下几种情形:

A.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

选择该方式的情形:收购方持有被收购方的比例低于30%

主要步骤:即收购方向被收购方全体股东提出某一价格(遵守有关要约价格的规定)的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要约生效条件之一:

(1)要约期结束时有超过90%的股份接受要约(如2005年10月20日中国移动公告的收购华润万众的建议)

(2)上述要约只有在公告后收购方持有被收购方股份的比例高于50%时才生效,此时根据《守则》规定,收购方的收购建议可转变为无条件的强制收购要约,即毋需附加任何条件的全面收购要约(如2004年5月4日SAB向哈尔滨啤酒全体股东提出的自愿有条件全面收购建议)

建议:在发出要约前,收购方可先取得部分被收购方股东接受要约的《不可撤销承诺函》,以促进收购顺利实施

B.有条件强制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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