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编号:2008-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7号
负责人:李娟 职务:总经理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1:
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北辰区支行(以下简称“北辰工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0年Ⅰ字第337号、2001年Ⅰ字第020号、2001年Ⅰ字第022号、2001年Ⅰ字第042号、2001年Ⅰ字第043号、2001年Ⅰ字第377号”六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证人”)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与北辰工行签有保证合同,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受让了上述陆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中除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利息之外的部分以及相关担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陆份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及担保权人。 鉴于2:
债务人与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河北支行(下称“河北建行”)签订“97年营外信1号《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鉴于保证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与河北建行签有保证合同,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河北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下称“信达津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达津办受让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益;
甲方与信达津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受让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相关担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及担保权人。 鉴于3:
保证人已制定“利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用于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下称“以股抵债方案”),拟通过以股权抵债方案向其特定股东增加股权,保证人保证其特定股东以新增股权用于抵偿债务人及保证人对甲方所负有债务;
2008年11月6日,甲方与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签订《以股抵债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在《以股抵债协议》所及股权变更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下后,免除债务人、保证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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