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承德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93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承市政字[20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并取得合法证照企业(单位)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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