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代理合同_

东广合[2007] 号

《东莞日报》招聘广告代理合同

甲方:东莞日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天隽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东莞日报》招聘专栏广告代理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东莞日报》招聘专栏广告,在授权代理期间,甲方不再与其他广告公司按本协议条件签订授权代理招聘广告合同。

第二条 授权代理期限:2007年3月19日至2010年3月19日。

第三条 乙方应完成叁年的代理总量(实收款)为人民币45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圆整)。其中,第一年完成广告量不少于12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圆整);第二年完成广告量不少于15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圆整);第三年完成广告量不少于18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圆整)。

第四条 在合同鉴订当天,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若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量,则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或保证金抵广告款;若乙方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量,则甲方有权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实际完成代理总量与应完成代理总量的差额。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协议期内,第一年给予乙方人民币1.2万元/版(每版面积:49.5×33 cm2,下同)的单价;第二年给予乙方人民币1.3万元/版的单价;第三年给予乙方人民币1.5万元/版的单价。

2、甲方授权乙方代理招聘广告,按月结方式结算,即每月5日前结清上月广告款。乙方未在5日前结清上月广告款,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此与客户产生纠纷甲方概不负责。同时,乙方每年的广告款须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结清。

3、甲方每月对乙方代理广告投放量进行考核。乙方第一年每周累计投放量不少于2个整版(前三个月累计投放不少于1个整版),第一年完成广告量不少于120万元;乙方第二年每周累计投放量不少于2.5个版,第二年完成广告量不少于150万元;乙方第三年每周累计投放量不少于3个版,第三年完成广告量不少于180万元。若乙方未能达到上述合同约定的阶段投放量,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招聘广告的最终审查权在甲方。甲方负责根据现行广告法规对招聘广告内容进行审定,在告知乙方后,可对广告内容、文字进行修改或不予刊登。如因乙方不能及时修改造成广告不能如期刊登,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拒绝刊登或延期刊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遇刊登重大新闻的需要,甲方有权调动广告版面或推延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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