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仅供参考

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生物安全篇)

第八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

1 范围

本章规定了艾滋病实验室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艾滋病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4年5月31日颁布,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2002-12-03发布,2003-08-01实施。

Guideline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Infectious Substances and Diagnostic Specimens.WHO 1997.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11-15发布,2003-04-01起实施。

3 HIV的生物危害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属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4 HIV相关检测的生物安全级别

4.1 HIV抗体检测(包括筛查和确证实验)、抗原检测和相关的免疫学检测应在符合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要求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进行。

4.2 HIV分离培养、浓缩、中和试验、细胞培养及研究工作及其它需要应用活病毒的研究工作,应在Ⅲ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3)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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