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机关效能监察指数实施细则

2010年机关效能监察指数实施细则

2010年机关效能监察指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机关效能监察指数的功能,深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现对2010年度机关效能监察指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数构成及计算方法

机关效能监察指数由参与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执行作风效能制度规定、服务企业情况评议、群众评议和电子监察、投诉件办理、效能监测点评议、纪律执行情况七个方面构成,其中服务企业情况评议占20分,参与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执行作风效能制度规定、群众评议和电子监察、投诉件办理各占15分,效能监测点评议、纪律执行情况各占10分。

计算方法:采用满分倒扣分法,每项分值扣完为止。机关效能监察指数得分=100分-总扣分值。

二、实施办法

1、对参与县重大活动、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效能考评。主要根据县委县政府对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完成的时间、进度、质量等要求,由牵头责任单位(活动办、重点办、创建办等)按照工作要求负责平时的检查,县作风办会同县督查办进行有重点的督查。对推进不力、影响全局、没有按照要求执行落实到位的单位进行过程和结果的效能考评。重大活动或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县领导已经协调后再次协调的,每增加一次协调扣相关责任单位1分;实施过程中单位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被县领导大会点名批评的扣2分,被县作风办、县督查办书面通报的扣2分;被上级通报的扣3-5分;重大活动或工作结束后被总体评价为较好的,过程扣分即取消,总体评价为一般、差的相应再扣1分、2分。每月由牵头责任单位(活动办、重点办、创建办)分别进行考评一次,30日前报县效能中心汇总,每季县效能中心进行扣分情况通报。

2、对执行作风效能制度规定情况的考评。主要根据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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