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推动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向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所有的行政村、乡(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村镇,是指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先进村镇。

第五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全面提升广大农民的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

第六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在县、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重在建设,注重工作实效,力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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