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

一、关于订立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特别提示:

1、1买卖双方经友好、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本《商品房买卖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签订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就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中包含的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

的条款作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对相关内容已充分理解其含义并同意全部内容。

1、2、买受人确认:对于主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本合同项下房屋价格存有重大影

响的因素,买卖双方均已在主合同及本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

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卖方有关本合同项下房屋的一切承诺均以合

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双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不限于口头

讲解、广告、楼书、样板房、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

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卖方有关本项目的一切承诺的依据。卖方的

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发生变化

不另行通知。

二、关于本合同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对本合同第三条的修订和补充)

2、1、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说明:第三条所指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非楼层净

高,不同空间和部位的层高会因设计、施工不同而不同。买受人对此已充分理解,

并不持异议而愿意接受。

2、2、该商品房朝向以红线图朝向标准为准;阳台个数及封闭状况以规划部门批

准单体方案为准。

2、3 买受人在认购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时已被告知,本条中约定的房产测绘机

构可能因故发生变更,对此买受人不持异议。如发生上诉变更,出卖人不再另行

通知。

三、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对本合同的第八条第三款的修订和补充)

3、1、 因出卖人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人不买受人

选择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 、 因出卖人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而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仅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出卖人不承担利息及其他损失。

3、3、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应在签订主合同之前向银行或公积金机构及其代

办机构确认该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若非因出卖人原

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国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买受人

资信或自身条件不符合贷款要求等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价款未按时足额到达出

卖人指定账户(采取银行商业贷款方式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达出

卖人指定的账户;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包括商业公积金混合贷款方式)的应于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必须于前述付款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在征得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

变更付款方式,逾期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条主张

权利。

3、4、 本条第三款约定的“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具体指自然灾害、暴乱、战

争,国家政策调整不属此列。

3、5、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 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出卖人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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