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厦理工【2005】58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
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通过评定学习成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
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通选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
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
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 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处处长领导下,依照本条
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系由系主任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系主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前召集会议向全系教师宣
讲有关考试的文件,要求他们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各自的职责,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并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 各系主任要加强考试前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场纪律,向
学生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核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