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网络汽车经销合作协议

汽车经销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要

求为甲方推广商品车事宜,特订立此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约定

1、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车辆在 内销售。

2、协议期限自 2012年 3月28日始至2013年 3月31日止。

3、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提供的商品车只用于展示用途,甲方拥有全部展示车辆所有权。未经甲

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商品车用于其他用途或摆放于其他地点,否则视为乙方

违反协议,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单方终止本协议。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车,只限乙方在 内协助销售,不得跨区销售,如乙方将车辆再批发

给其他汽车销售公司,需经甲方同意。

5、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成为同一品牌其他经销商

的合作伙伴。

6、甲方收到乙方车款后则开具用户发票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需将真实客户资料提供给甲方。

7、乙方协助甲方销售的商品车的质量标准按原生产厂规定执行,乙方在协助销售商品车过程中,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维修服务部,并协助甲方处理。

8、年度计划:自2012年4月1日始至2013年 3月 31日止,乙方承诺每月至少完成销售汽车 3

辆。若乙方不能完成任务,未能有效地开拓市场或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甲方向乙

方提出改善后,仍然未满足甲方要求时,则甲方有权向乙方送交书面解约通知,提前终止本

协议。

10、乙方授权人的业务往来操作,视为乙方的公司行为,乙方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若乙方组织结

构发生重大变更(如授权人变更、股权变更、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等)前,应向甲方书面报告

其详细内容,如果甲方认为该变更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有不良影响时,则甲方有权向乙方送交

书面解约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授权书详见附件1)

11、协议期间,甲方根据原生产厂的政策变化,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二、双方责任及权益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商品车,在乙方未向甲方结清全部货款之前,车辆所有权及处理权归

属甲方,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或调回在乙方的库存车辆,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2、乙方需保证不将甲方所提供展示之车辆的车架码、发动机码、车辆来源、双方结算价格及相

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需赔偿甲方每辆车人民币2万元,甲方并有权即时终止

合约。 3、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如关税、消费税的调整,车价将按国家政策实际增减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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