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所自身经营特点,制定本所制度,以规范本所内部财务经营活动。
一、 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㈠本所总经理是法人代表,组织制定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根据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本所经营;确定本所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配备财会人员;组织拟定本所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㈡根据本所会计业务需要,本所设财务部,财务部长为本所财务负责人。负责宣传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会计事项;协调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根据预算方案,组织制定财务计划,负责财务计划的实施,并对各职能部门及各地办事机构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及各地办事机构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本所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㈢财务部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修订本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参与本所经营决策,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㈣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建立本单位财务控制制度并接受财务部的检查、指导;认真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二、 资金筹集的管理
㈠本所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债券转股本的溢价)、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㈡本所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⒈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⒉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等。应付福利费也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⒊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提,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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