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3〕464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期在开展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的进场检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 16号)、《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34、235、236、237号)、《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187号)等规范、规程,为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使用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选购外保温材料时,应对材料供应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和《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进行专项备案予以确认。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后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对无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监理单位应封存做退场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和照片。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复试,见证取样过程要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外保温材料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具备燃烧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外保温材料,每3000平方米抽样见证检验一次(不足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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