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保护工作条例

河北省文物保护工作条例

河北省境内文物资源丰富,历史遗存横跨几千年岁月的风霜。近代

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工业与交通建设的加速,文物的保护

与利用面临新的挑战。为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现代

化水平,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制定本条例,目的

在于明确保护目标、责任主体、管理程序与保障机制,推动全省文物

资源在保护中传承、在利用中发展、在创新中提升。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本条例坚持以保护为先、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依法治理、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基本原则,强调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和市

场机制的有机结合。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监督及相关活动;对省内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应急、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文物保护职责作出规范,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个人在文物保护中的行为与义务。

二、文物分级保护与规划先行

省级层面应推动建立覆盖全省的文物资源分级保护体系,依据文物

属性、历史价值、现状状态和潜在风险进行分级,形成年度更新的保

护名录、修复计划和利用方案。各地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须在立项、设计、招投标和施工阶段

进行文物影线、文物点位、潜在风险评估,必要时实行保护性拆迁与

就地保护等措施。对于需抢救性保护的文物,优先启动应急机制,确

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保护与科学记录。

三、日常保护、修复与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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