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民法笔记及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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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

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

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法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二.民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根源于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民法法系形成于19世纪,其突出特点是民法的主要

表现形式是民法典。民法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1.民法大全:为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皇帝进行法律编纂的成果,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和《新律》,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或者《罗马法大全》,它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

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罗马法本质特征

恩格斯:罗马法固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它同时又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是

“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法”。因此,它也必然“包括着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的法律

关系,而且可谓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世界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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