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1. 缺陷食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应立即退市:

(1)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

(3)在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

(4)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

(5)已经导致或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产品;

(6)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7)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一旦发现其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立即召回,食品经营者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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